【教育】姚明胜:给预付费乱象套上“紧箍咒”

21.10.2014  10:31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陆续发生教育培训机构倒闭事件。一些预付了巨额培训费的学生家长,四处奔走,求爷爷告奶奶,也很难拿回自己的预付款。(10月20日《南方日报》)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这一经营模式在教育培训、商业零售业、美容美发、健身、餐饮以及娱乐等培训、商业、服务性行业普遍存在,甚至方兴未艾,如火如荼。可是,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加之职责不清,监管不力,商家人去楼空,携款逃跑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索赔无门,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随着跑路者的增多,已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事实上,早在2011年5月,针对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预防腐败局等七部门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商务部于2012年9月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

  其中,《办法》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即,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企业“跑路”事件,就能用这笔资金来对消费者进行赔付。

  《办法》同时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也就是说,从2012年11月份开始,所有开办预付式消费的培训、商业、服务性行业都必须落实保证金制度和备案登记制度,并从2012年11月起,做到监管的全覆盖。

  遗憾的是,《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能真正得到执行和落实。或者说,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缺失或失职,从而导致《办法》在一些地方成了一纸空文。

  所以说,预付费制度之所以成了“定时炸弹”,除了消费者自身的责任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缺失或工作失职有着直接和必然的关系。

  因此,从长远看,国家层面要尽快制定预付费相关的法律规定,把预付费式经营的资金规模、信用状况等主体资质,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从法律上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失;从近期看,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办法》规定,对所有预付费企业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其中没有建立保证金制度和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要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说,唯有给预付费套上“紧箍咒”,才能让预付费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才能确保消费的权益不受损或少受损。否则,监管形同虚设,预付费这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