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10月起实施 违规补课可向挂牌督学举报

02.10.2015  08:18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0月1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 实习生 何晓龙)10月1日起,《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省教育史上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我省第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法规性规范文件。《规定》明确,教育督导实行挂牌督导制度,今后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如发现学校有违规补课、乱收费等行为,可向挂牌督学举报。

  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叶仁荪介绍,《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我省教育督导的地位和职能,规范督导的对象、范围、内容、形式、程序和方式,规定教育督导经费来源等事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健全督导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工作机构,推动专业化督学队伍建设,做到依法实施督导。

  整个《规定》共26条,围绕着督政、督学,针对督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了细化和明确。

  针对机构职能不清问题,《规定》将教育督导机构总体职能细化为6项,并规定了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具体职责职能,明确了各级督导机构的工作重心,做到各有侧重,防止不必要的重复督导。

  《规定》强调督导经费由督导机构承担,被督导对象不承担任何费用,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督导对象索要财物,也不得接受被督导对象的财物,违反者依法处理。

  总体来看,《规定》在总结我省教育督导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面临的主要问题,明确了督导机构6项职能和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对督导内容进行了分门别类,强调了督导结果运用和考核奖惩,提高了督导的针对性,有利于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落实,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附: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教育督导分为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教育督导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编制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评估标准,并予以公布;

  (二)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实行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总体规划,重点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省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卫生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本市教育督导工作规划,重点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设区的市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卫生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编制本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重点督导县(市、区)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安全卫生工作。

  第九条  教育督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督学制度。

  督学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或者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或者解聘。

  督学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督学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