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呼唤智慧监管

26.07.2018  10:16

今天,一个无可置疑的事实是,我们已经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新经济正在以算据、算法、算力为基础,快速向智能生态的方向演化。全球市值领先的公司,基本上都属于数字平台经济体。而全球数字经济的竞争,基本形成了中美G2的竞争格局---全球最大的15家数字经济体,美国10家,中国5家,没有欧洲什么事,更没有日韩什么事。

与传统的工业经济相比,数字经济的优势明显:工业经济的发展模式,主要以原子的物理空间扩张为特征,而数字经济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时间质量的内涵上。在数字经济时代,比特数据成为与资本和劳动力相并列的生产力要素、成为与石油和电力相并列的能源,以及与物质和能量相并列的世界构成。比特带来的数字经济和微粒社会(The Granular Society),通过数据智能、网络协同、区块链等技术,重新刷新法律制度和治理模式,甚至在重新规定人类安身立命的基础。历史上从来没有一次技术革命,像这次数字技术革命那样,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个体的灵魂链接起来,如此在提升生产力的同时,以罕见的直接颠覆或者刷新生产关系。

这是一个蕴蓄着无限可能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比特烤麸(CAUV)的时代,经济社会变得更加复杂(complex)、更加混沌(ambiguous)、更加充满不确定性(unpredictable)以及更加脆弱不堪(Volatile)。美国精致的进步主义和粗糙的保守主义的结合与平衡,世界范围内普遍兴起的民粹主义,国际治理结构面临的尴尬,英国的脱欧,欧盟东西与南北的撕裂,中美因贸易摩擦可能引起的多方面的摩擦冲突,都只是过往格局表面的融冰瓦解,其背后潜沉的,是数字经济和微粒社会带来的土崩涌力!数字经济与微粒社会,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人类灵魂链接方式的颠覆式革命,及其所带来的差异革命、智能革命和控制革命,要求重新塑造世界,要求人类回到初心重新出发,要求我们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脱胎换骨。

在这样的大势背景下,中国在面临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巨大挑战。2018宪法修改以及国家机构的全面刷新,奠定了与“四个伟大”相匹配的组织架构,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了基础。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一个国家能否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其关键不在经济本身,而取决于国家治理转型的能否成功,其中的核心因素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是否能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1960-2008年的半个世纪里,全球101个中等收入国家和地区,只有13个发展成为高收入经济体),取决于总书记提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取得落地生根,能否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和需求匹配兼容。中国治理现代化进入了到一个极其关键的时刻。

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来讨论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智慧监管,正逢其时,有几点认识参与分享:

1.智慧监管,审慎监管是硬道理。数字经济的发展是颠覆式的,智慧监管必须彻底摆脱传统监管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路径依赖,藉此打造一个更加审慎包容、激励创新的营商环境,这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确立智慧监管的当务之急。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减免税收、放松管制,是各国政府刷新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美国总统特朗普在达沃斯上宣布,行政监管属于“盗窃式的税收”,他承诺美国政府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放松管制的力度,联邦政府每新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就要首先废除两部!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其核心职责应当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定位---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尽可能减少设置行政审批,最大可能减少一个人生病,所有人吃药的尴尬。

2.智慧监管,离不开数据智能。数字时代与IT信息时代的最大区别是:IT时代是利用数据决策,而数字时代是数据智能自主决策。阿里天猫双十一,24小时产生1682亿的交易量,每一秒可以实现25万笔的支付峰值,全靠数据智能在支持运转。数据智能中不仅包含技术,而且包含了规则的执行,算法中也包含了价值观。行政机关的智慧监管,必然也要逐渐升级为数据智能监管,快速、便民、没有“运用之妙存于一心”的人工干预。

3.智慧监管,离不开平台治理。平台经济的主要治理方式是平台治理,而平台治理,主要是依托平台规则和数据智能。当前,平台治理的法律效力,主要是通过平台规则的契约式,随着数字经济体规模的扩大和平台公共性的增强,平台治理的法定性问题亟待依法确立。国家需要通过数字经济方面的立法,明确平台在市场准入、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平台惩处措施的法定效力等方面的规管权力和职责,同时,应当坚持平台的避风港原则,避免无原则地扩大平台的义务和连带责任,警惕杀鸡取卵的监管思维,避免劳动合同立法曾经出现的事与愿违。

4.智慧监管,需要协同共治。新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在市场监管的运行机制上,需要实现椭圆式的运行模式,行政监管与平台治理需要实现有机链接。在法治统一、执法机制、数据共享、算法原则和伦理上有机衔接,清晰定位,厘定职责。在此方面,阿里巴巴平台积累了丰富的与行政机关协同共治的经验:大数据打假“云剑联盟”已覆盖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海南、广东、福建、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等13个省市。面对线上线下庞大的商品交易体系,阿里巴巴通过解析所拦截的涉假商品链接、被揪出的售假卖家和权利人、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息,对涉假商品、售假团伙做溯源追踪,绘制出这些团伙的线下分布地图,并提供给公安机关、市场机关机关进行线下执法打击。 “红盾云桥”协作项目,通过建立日常协调机制、电商数据共享机制、监管执法协作机制、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机制、电子商务诚信机制、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协作机制等多项机制,开通大数据交互平台,实现大数据的相互校验、政企协同联合打假、网络消费维权协作、为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有利于实现大数据驱动下的智慧服务、精准监管,推动网络新实体经济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5.智慧监管,需要大格局的法律制度加持。G2的数字经济竞争格局,正在由技术和产业竞争,升维为立法和政策制度竞争,各国政府正在世界舞台上PK治理能力和公信力。美国的减税、放松规管、贸易政策等措施,甚至是制裁敌对国家的安全举措,无不时时刻刻对我们的相关政策、利益(股市、汇市甚至具体的公司治理),产生直接影响。目前欧盟的GDPR和美国Cloud Act都在确立各自的制度话语权和域外管辖效力。中国需要制定自己的数字经济立法,确定数字经济条件下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治理框架以及数据利用、数据安全和数据伦理的基本原则、规则,并在平台治理、人工智能、区块链、算法公共政策等核心领域建章立制。这样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具有全局意识的努力,一方面可以全面升维数字智慧监管,促进其产业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化解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可能带来的系统系风险;另一方面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东方智慧和中国方案,对冲来自欧美的域外制度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