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集中整治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2.06.2016  16:37

从今年6月起,为期1年左右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面推进我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6月起,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已印发“集中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严查执法、监管、窗口等服务单位和基层站所

  指导意见强调,“集中整治”工作将坚持“以查促纠、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防止“集中整治”运动化,防止走过场。坚持问题导向,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严重就整治、查处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集中解决哪里的问题。通过“集中整治”,使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到明显遏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得到明显优化,群众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得到明显提升。

  指导意见明确了此次“集中整治”的范围包括:市、县区(开发区、新区)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基层执法、监管、窗口服务单位和基层站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两委。重点整治和查处基层在为民办事、扶贫领域、“三资”管理、部门执法中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十类问题:一是化整为零,二是优亲厚友,三是欺行霸市,四是私搭乱建,五是雁过拔毛,六是独断任性,七是借机敛财,八是欺上瞒下,九是推诿刁难,十是腐化堕落。

   开展自查自纠引导群众参与

  同治理“红包”和“违插”问题一样,此次“集中整治”设计了自查自纠环节,让有问题的干部正视问题、把握机会、主动整改。对“集中整治”中发现的个人违纪违规问题,2016年7月31日之前通过主动自查,向上级报告和纠正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对于那些不主动查找问题、不如实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有错不纠甚至不收敛、不收手,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干部和造谣、诬告者,一经发现和查实,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此外,“集中整治”将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星级支部”创建活动、“连心、强基、模范”三大工程建设等党内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将加大“三务”(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力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深入宣传发动,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畅通监督渠道,保障群众的监督权;搭建服务平台,保障群众的评判权,最大限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集中整治”工作。

   践行“四种形态” “集中整治”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此次“集中整治”的一个突出亮点是,要求基层党组织践行“四种形态”,坚持挺纪在前。一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既要有严肃而不失善意的批评,又要有直截了当而不面折人过的提醒,还要有猛击一掌而不重创致伤的告诫。二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强调用党内生活解决问题的同时,不放弃“雷霆”手段,既不搞“不教而诛”,也不搞“教而不诛”。三是要正确对待、热情帮助犯错误的同志。对“集中整治”中发现有问题、犯错误的同志,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帮助他们找到改正的办法,把他们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我市明确规定,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要纳入各级巡察工作范围,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搞形式、走过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对纵容姑息、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抵制检查、包庇个人的单位和部门,不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记者 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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