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启动整治食品安全整治 对触犯刑律的有多少抓多少

10.01.2014  00:45

  今视网1月9日南昌讯(记者 胡康林)即日起,江西省将启动食品安全整治“百日专项行动”,严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或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面广,大宗食品和儿童食品作为重中之重,活动期间将邀请群众全程参与、监督,同时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31、0791—88158110。

   去年江西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将启动“百日专项行动

  据悉,去年以来,江西全省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没有发生源发性药害事件、没有发生严重妨碍社会稳定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隐患风险依然存在,离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期望还有较大差距,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

  为此,江西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专项行动”,主要针对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集中开展整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净化食品市场和消费环境。

   重点品种加强全程监管 邀请群众全程参与监督 实行有奖举报

  本次专项行动将从2014年1月上旬至2014年4月中旬,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4年 1月 20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第二阶段(2014年1月20日—4月10 日)为集中行动阶段。第三阶段(2014年4月 10日—4月2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本次专项行动将围绕蔬菜种植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添加剂市场、集贸市场、食品超市(商店)、餐饮饭店(饮食摊点)、学校食堂及城乡结合部、乡(镇)、学校周边、车站、旅游景区等14个重点区域,针对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4个环节,选择群众喜好、节假日消费量大、地方特色浓厚的和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熟肉制品、豆制品、湿米粉、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加强全程监管和重点整治。

  此外,将严厉打击在种植环节使用5种禁用高毒农药,在养殖环节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以及在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动中还将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整治效果由群众评判,做到方案透明、承诺透明、过程透明、结果透明。对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核查处置,及时回应回复。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12331、0791-88158110。

   大宗食品和儿童食品作为重中之重 对触犯刑律的有多少抓多少

  本次专项活动将管住重点品种,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水产品等大宗食品和儿童食品作为重中之重,以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单位作为重点对象,保证不出大的问题。特别是对问题乳粉、瘦肉精、地沟油等顽症,要露头就打、穷追猛打。管住重点领域,对农村食品市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薄弱部位,对种养业、屠宰业、餐饮业等重点行业,加大整治力度。

  同时,将管住重点环节,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格管制乱用、滥用农业投入品,坚决守住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管住重要时段,当前特别要组织好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整治,努力做到食品安全隐患“不过年”,不让有安全隐患的食品进入百姓的菜篮子,让群众吃得安心、吃得放心,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春节。

  对触犯刑律的,有多少就要抓多少,对那些蓄意谋财害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坚持打击和规范并重,短期目标和长效机制并重的方针,建立企业首负责任制、“黑名单”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和完善覆盖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制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从根本上逐步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要求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 拒绝检测将从严处理

  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制度,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或者不按照食品许可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严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严禁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禁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食品产地、涂改食品标签等行为。

  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以及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进行加工的食品。严禁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严禁生产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严禁在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严禁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

  严禁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严禁在豆芽加工过程中添加生长激素、防腐剂,严禁在湿米粉中加工中添加“吊白块”,及滥用焦亚硫酸钠等添加剂。严禁餐饮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利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掺杂掺假、或者掩盖食品腐败变质征象,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照本公告的规定,主动进行自查整改。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或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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