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公示

31.01.2015  17:35

        中央文明委关于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候选名单的公示通知

        根据中央文明委工作安排,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2014年11月,中央文明办启动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去年12月,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评选办法的规范程序,向中央文明办择优推荐了参评城市(区)以及候选村镇、单位。

        本届文明城市评选,中央文明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完善测评体系,简化测评内容,改进测评方法,加大市民评价权重,实行网上申报,减轻基层负担,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信力,确保评选质量。测评过程,依托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队为主体,环保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住建部、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等十部门专业人士组成综合测评组,对各省(区、市)择优推荐的参评城市(区)进行独立测评,严格依据国家统计局提交的测评成绩排序,形成了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候选名单。中央文明办对各地和各行业部门推荐的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依据《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和《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逐一进行审核,并征求了文明单位所在地方和所属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了第四届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候选名单。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将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从公示之日起向中央文明办反映。

        公示时间: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4日

        联系电话:010-66018213;010-66058799(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5号中央文明办二局

        邮编:100806

        敬告公众和相关单位,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央文明办专门负责,未授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承办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不开展任何收取费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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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