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章:禁止“怪胎”演出需要细化标准

10.02.2015  12:49

  这些年来,为了打招牌、树门面、做政绩,一些地方政府患上了爱承办大型文艺演出活动的“怪病”,地方领导坐在观众前排,并登台讲话,甚至还要参演“露一手”。(2月9日新华网)

  地方政府打破脑袋热衷于搞演出,简直就是初生的哪吒——怪胎!因为承办演出的资金要么是财政拨款;要么是动用国企利润;要么是各级权力机关巧取豪夺的赞助。也就是说,这些钱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通过搞晚会,各路人马都得到了好处,各个肥得流油,官员赚得钵满盆满,国有资金轻而易举地就进入了个人的腰包。老百姓怨声载道,怒气冲天,就是束手无策,只能干生气。

  2013年,中宣部等五部门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有令不遵,令行不止,这是导致地方政府大搞演出的主要原因。何以如此呢?因为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贫困地区靠招商引资,资源优势少,很难见效,于是乎,就依靠搞演出来吸引上级领导的注意力,以此获得升迁的机会。

  要杜绝这种祸国殃民的事情,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在我看来,应该实行“连坐”的办法,就是一级政府违规搞演出,就追究上一级主要领导的责任,上级领导自然就会认真做好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预审机制”,强化事后问责、追责机制,同时,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确定哪些演出可以搞,哪些演出不可以搞?可以请谁?不准请谁?花多少钱可以?花多少钱就是“高价”?必须明确,便于遵守。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各地要是像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那样,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怎么可能刹不住这股歪风邪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