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文龙:没收死者安置房算哪门子政策

08.11.2013  17:26

  截至昨天,密云县石城镇柳棵峪村村民孙先生仍在为一套搬迁院落奔走。5年前,当地进行泥石流搬迁工程,其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当地承诺其父老房将会置换到一套新院落,但今年年初其父过世时房子尚未交付。上月新房交付使用时,镇政府将这套本该由其父所有的院落没收。老房将被统一拆除,新房资格又被取缔,对此石城镇镇政府称,“没收”孙先生父亲的院子是按政策办事。(11月8日《京华时报》)

  因为泥石流搬迁工程,密云县石城镇政府考虑村民的居住安全,统一拆除了房子,这本是件好事。可按照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密云县石城镇政府为何不积极为孙先生去世的父亲置换新房?甚至“没收”了新房,还美其名曰“按政策办事”,这算哪门子政策?

  拆迁安置房,顾名思义就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都应按照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

  尽管此事件中,拆迁安置房是因泥石流危害村民的居住安全,当地政府才考虑提出了搬迁工程,本来这是项惠民工程,不同于商业开发拆迁,但按照当初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承诺老房拆除将会置换到一套新房,所以村民孙先生的父亲,即便去世,也理应免费得到一套安置的新房。

  孙先生的父亲是那套老房的单独物权人,同时生前也同村委会签订了协议,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说,密云县石城镇政府以孙先生的父亲去世为由“没收”安置房,这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

  更何况,协议签订之后立即生效,即便签订协议的孙先生的父亲去世了,但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协议依然有效”的原则,孙先生作为儿子,依然享有其父亲物权和债权的继承权。孙先生有权向政府讨要本应属于父亲的“安置房”,政府也没有理由“没收”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