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一小学校长贪污受贿被判刑六年半

06.11.2013  19:22

人民网南昌11月6日电(秦海峰 张丽霞)为人师表,本应教书育人,给“祖国花朵”树立好榜样,岂料在金钱面前道德沦丧,贪污受贿狼狈入狱。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小学校长贪污受贿案,新余市新钢一小原校长王某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王某在担任新钢一小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数次收受贿赂。2005年,承建新钢一小综合楼工程的建筑商朱某,为感谢王某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王某人民币共计24000元。

2010年,老板许某为感谢王某对其在新钢一小做校园维护和绿化业务上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王某人民币共计14000元。2010至2011年,新余某工贸公司承接了新钢一小乔治白校服、西服业务,该公司业务经理肖某为感谢王某在服装订购上给予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王某人民币共计8000元。

2010年至2012年,敖某在新钢一小开设文化辅导班、少年军校班,王某将其学校教室等硬件设施供敖某免费使用,并为敖某培训班招生、提供师资,敖某为感谢王某的关照,先后八次送给王某人民币共计131500元。2010年至2012年,某电脑公司经理林某为感谢王某多次在其公司采购电脑,先后三次送给王某人民币共计29000元。

2011年中秋前,新余某蛋糕店老板兰某,为感谢王某在其店购买月饼两万余元,给予王某人民币5000元。2011年7月,承建新钢一小塑胶篮球场、羽毛球场工程的老板张某,为感谢王某在工程招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送给王某人民币共计7000元。王某在担任新钢一小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该校老师姚某、刘某的提拔使用以及张某、吴某的工作调动上给予关照,并收受上述四位老师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3000元。另外,被告王某将学校的公款30000元贪污占为己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人民币30000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415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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