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环保局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

23.04.2014  13:46

  日前,新余市环保局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改革工作,对权限内审批的,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五山”(毓秀山、百丈峰、蒙山、大岗山、九龙山)范围内,基本不造成环境污染,对周边群众影响非常轻微的的22类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环评备案制。
  申请人只需如实填写环评登记表,提交到新余市环保局设在行政服务大厅的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出具备案凭证。实施环评备案制项目不再进行审批,项目纳入属地环保现场执法部门监管名单,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不免除防止危害、治理污染以及缴交排污费的责任,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