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首例环境行政拘留案执行

10.06.2015  20:14

  近日,新余市公安局决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案直接责任人员朱某某、艾某某和易某某分别执行行政拘留5日。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新余市首例环境行政拘留案。
  新余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新余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处罚人民币10000元。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新余市环保局将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案移送新余市公安局,对直接责任人员朱某某、艾某某和易某某提请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