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首起污染环境案责任人被判刑

31.03.2015  19:11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某企业污染环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企业罚金10万元,3名责任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新余市首起污染环境案责任人被判刑。
      被告该企业自2007年开始生产一水硫酸锌,在企业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生产。去年5月16日,该企业储存含重金属原料的料棚和收集生产、生活废水的蓄水池因雨水过大发生溢漏,污水通过袁惠渠流入袁河。经市环保部门取样化验检测,被告单位的3个外排口所排废水均不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3名被告人分别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污染环境的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