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公安办理全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6.04.2016  19:05

某公司法人代表拖欠132名务工人员130余万元,且拒不执行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工资报酬指令。为此,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依法办理全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4月26日,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的企业法人代表刘某某,终于感到法大于天的威严。

年初,分局治安大队接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移送案件线索称:新余市某公司拖欠132名务工人员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但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接到报案后,分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刘某某,男,58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人。2015年6月至9月中旬,刘某某公司拖欠132名务工人员三个半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2015年9月,刘某某安排其子从公司将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转移至新余市仙女湖区袁河工业平台某公司厂房内。同年10月,该公司银行账户进账20余万元货款,但刘某某将该笔款项挪为它用,仍旧故意拖欠公司132名员工工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刘某某到案后,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