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30.12.2014  19:4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4〕199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和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换证认证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4〕75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两证”到期(包括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凡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现场检查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如2014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现场检查,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经营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并核减经营范围。

三、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批发企业,如2014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现场检查,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其被委托资格。

各地要高度重视,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认真执行。并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药化流通处反馈。

联系人:曾春华,0791-88158021。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