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不得让购房者埋单

19.06.2015  12:20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报道:6月18日,省发改委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上述规定,各设区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16元、下浮30%以内核定具体标准。

  据了解,我省新建商品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统一负责运行维护。其中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W配置。

  记者从省物价部门获悉,新建商品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居民住宅用电负荷配置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原则上提高10%。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原则上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商业设施原则上不超过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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