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停车位须配建充电设施

31.08.2016  14:31

  江西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进行投资建设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个人对自用充电设施承担安全和消防责任,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记者昨日获悉,省发改委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充电设施分为

  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据悉,《办法》所提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

  100%建设充电设施

  据悉,我省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

  《办法》对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也做了明确要求,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

  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

  不得侵占业主合法权益

  《办法》提出,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商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

  居民个人新建自用

  充电设施可不进行备案

  据悉,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县(市、区)发改委应简化管理程序,承诺办理期限。

  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其他充电设施项目在县(市、区)发改委备案或审批。

  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或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对于其他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者同意书。

  个人对自用充电设施

  承担安全、消防责任

  《办法》要求,充电设施运营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服务进行全过程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对外营业的充电设施应由专业的运营企业运营管理。

  个人对自用充电设施承担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责任。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任何人不得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据悉,符合《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规定的充电设施,可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2.36元(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36元(含电费)。

  记者 高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