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出台规定规范预防工作

13.07.2015  17:37

  “不得在开展重大工程专项预防时,利用预防工作便利或者以预防工作的名义,接受宴请、红包、有价证券;不得干预建设单位的正常经济活动;不得采取明示、暗示或者威胁手段干预招投标活动……”为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自身监督,根据执法规范及高检院有关规定,江西省新建县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纪律要求的通知》,以上是通知中的部分规定。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容不断扩展,检察机关以预防为载体不断参与到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活动当中,预防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活动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涉及的经济利益不断增多。为保障检察活动的廉洁性,新建县检察院提前谋划,提前布置,出台了规范预防工作的纪律要求,根据该院规定,在开展重大工程专项预防时,不得向建设企业、施工企业拉赞助、摊派费用、报销票据;不得隐瞒包庇建设项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借开展预防工作为自己或者亲友谋取私利等。在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不得擅自变更统一操作规范;不得拖延或者拖延录入行贿案件信息;不得借查询工作便利,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查询工作中了解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预防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该院将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调离预防部门,同时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检察机关与企业打交道,开展重大工程专项预防的制度漏洞,对合理把握介入程度,强化自身预防腐败能力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预防工作牵涉到企业的切身经济利益,检察机关参与到工作当中很容易被这些利益裹挟,这部规定内容具体详细,操作性强,贴近实际,对于规范预防工作,保持检察机关的中立性起到很大的警示和惩戒作用。”该院监察室主任张向萍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