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明起实施 八大亮点解读让你维权更轻松

14.03.2014  10:39

  中国江西网讯 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正式实施。针对新《消法》的变化亮点,14日,本报特邀江西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辜志明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提醒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如何更好地维权。

  值得关注的是,新《消法》中对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公益诉讼等条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也为网络购物维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网购可享七天“反悔权”

  ●事例:李小姐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一款皮包,到货后发现色差极大。想退货,商家却以无质量问题拒绝。

  ●解读:新《消法》一大亮点,就是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法规也限定了四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6个月内举证责任倒置

  ●事例:2013年5月,杨某购买一辆轿车,购车后第七天,杨某发现变速箱、仪表盘出现故障。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未果,杨某花3500元委托鉴定公司鉴定,结论为:轿车与新车车况不符。

  ●解读:以往消费申诉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消费者无法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很难证明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不过,该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家电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事例:今年2月,张小姐购买了一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但商家不予承认,她气愤之余想诉诸法律。可一咨询律师,胜诉只是赢得35元的双倍赔偿70元。如败诉,律师费用谁承担?

  ●解读: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者信息商家须保密

  ●事例:想给房子装修,就能接到无数个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准备拍婚纱照,连着一个礼拜接到来自婚庆公司的电话……这些个人信息大多是商家“卖”出去的,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

  ●解读: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也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非法泄露或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据新《消法》第56条可以最高处50万元罚款。

  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事例:去年,张某从一家藏品公司的网站上购买了两套“国宝九龙金币”,支付货款19998元。包装盒上记载:此套货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随后,张某以此货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藏品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请求赔偿。

  ●解读:新《消法》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经营者若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新《消法》还增设了精神损害赔偿。

  明确“霸王条款”无效

  ●事例:“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禁止自带酒水”……一直以来,合同格式条款中备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屡被投诉,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难题。

  ●解读:新《消法》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网购纠纷可告交易平台

  ●事例:李某于2013年7月16日在第三方平台购买相机,因相机出现问题投诉卖家,在第三方平台调查该卖家的基本信息时,发现单位名称、具体经营地址不详,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管。

  ●解读: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也担责

  ●事例:2013年6月,陈先生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一保健食品代言,称该产品效果良好。陈某分两次购买了该保健品。服用后,陈某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后住院治疗。经查,该保健品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解读: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立法者不得不考虑调整明星代言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失衡关系。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

 

来源: 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编辑: 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