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建厅要求加强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贯彻实施

22.01.2015  10:53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版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省住建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新标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与制度,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时,工程设计完成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或者2015年3月30日以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应执行新标准;2015年7月1日起,所有项目均应执行新标准。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时,以竣工验收时间为节点,2016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项目均应执行新标准。已经出台专项评价标准的建筑,评价时应按绿色建筑的专项评价标准,若专项评价标准有关内容与新标准冲突或低于新标准,应执行新标准。
      通知指出,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应重新进行申报、评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一年的有效期期满后,不得再作为办理各类工程管理手续的依据。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有效期期满后,经申报单位自愿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颁发新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此外,据了解,为引导绿色建筑建设向高水平方向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对取得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者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信息模型等鼓励技术措施且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