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督”避免执法司法权力“任性”

18.03.2015  15:32

排除非法证据,保护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对自侦部门不立案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赋予了一系列新职能,并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江西省检察机关全面积极履行新增职能,注重细化工作规范,完善工作制度,有效保障了诉讼参与人权益“通关”,避免了执法司法权力“任性”。

扫除非法证据“雷区

证据是案件质量的基石,一旦出现瑕疵,案件质量就会根基不稳、“雷点”重重。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补充鉴定意见明明依据的是医院耳鼻喉镜检查报告,作出日期却比医院报告还要早一天,而且被害人伤的是右耳,补充鉴定意见却写成左耳鼓膜穿孔,对于这份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证据材料,贵溪市检察院依法予以排除,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保证了案件正确起诉。

在审查逮捕环节,该省检察机关同样依新增职能,细心“扫描排雷”。铅山县检察院在办理蔡某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时,发现证人周某证言和辨认笔录存在明显矛盾。经调查了解,发现侦查人员在周某陈述说不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时,先带周某到看守所见过蔡某本人,再让周某辨认照片,然后出具了辨认笔录。铅山县检察院认为侦查人员取证时存在引诱证人作证的行为,依法排除了这份辨认笔录,对蔡某作出存疑不批捕决定。

在采访中了解到,从2014年上半年起,江西省检察院部署该院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等承担新增职能的部门,对该省检察机关履行新增职能情况,开展深入调研总结,全面梳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调研中我们发现,非法证据存在界定难、查实难、排除难和监督难等问题,检察机关还要考虑排除后的案件处理,常常处于两难境地。有的检察院担心引发被害人上访,排除时存在畏难情绪。”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介绍。

为此该院要求,该省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充分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理念,主动审查、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

2014年,该省检察机关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共44件70人,其中审查逮捕阶段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36件45人,同比上升9.8%。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8人、不起诉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