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向:不按时怀孕处罚,为何惹非议?

03.07.2015  10:11

  近日来,一张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截图,引来焦作微信圈的网友们纷纷吐槽,《通知》上说,女工须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怀孕,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同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7月2日《澎湃新闻》)。

  不按时怀孕处罚,还真是头一回听说。能不能怀孕并非象在街上买东西那么简单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行:一般人认为只要排卵期夫妻进行性生活就可以怀孕。其实,这种看法并不对。因为受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排卵期能否顺利受孕也因人而异。有的尝试了好几个月,甚至好几年,都没能如愿。不得不说的是不能按时怀孕又要罚款,又要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女职工的紧张感和焦虑度,事实一再证明女性精神因素如:精神紧张或者过度焦虑,可能会抑制排卵而导致不能受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可以说女职工什么时候怀孕并不是受外界制约,想什么时候怀孕就什么怀孕是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不否认单位女职工多集中怀孕,会给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但并非只有不按时怀孕处罚一条路可走。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为了单位自身的利益忽视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出不按时怀孕处罚的奇葩规定,不合法不合情理缺乏人性化,实在是太冷血。

  其实用人单位类似不按时怀孕处罚的奇葩规定并不少见,只所以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单位无视一些法律法规的存在,甚至故意为之。因为他们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相反还会获得巨额的利益,彰显了一些单位的强势和霸道!希望国家监管法律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触线者必须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否则,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