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困人员可获5方面供养

26.10.2016  19:45

   我省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看病读书住房丧葬等有人管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托底保障。

   看病读书住房丧葬等有人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教育救助。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建设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予以住房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指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将特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

  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申请救助供养要书面申请

  救助供养程序方面,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审核程序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逐一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供养形式可自行选择

  《意见》提出,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供养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我省提出,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