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施工中溺亡 用人单位被判赔偿45万元

10.01.2014  15:45

  员工溺亡用人单位赔偿45万元

  2010年11月13日,永登县农民陈某在兴盛达路桥公司承包的文县天引桥电站施工过程中,溺水失踪。1年后,经陈某的妻子申请,城关区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宣告陈某死亡。2012年5月,经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为工伤。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兴盛达路桥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经济损失45.2万元,并支付陈某之子抚恤金每月802元,直至18周岁。兴盛达路桥公司不服裁定及法院一审判决,于1月9日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是兴盛达路桥公司的员工,其在施工时发生事故死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判决支持裁决书的全部内容。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