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发布 甩团最高赔偿游客3倍团费

28.05.2014  17:17

  今视网5月27日南昌讯(帅凯 余经纬 记者 陶望平)新《旅游法》已实施半年,“强制购物”的旅游现象虽得到有效遏制,但不少旅行社采取用购物景点混充A级景点,引诱旅游者购物。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对旧版旅游合同做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尤其在“具体购物场所”和“必要费用”的计算方法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27日,南昌市工商局、南昌市消协就《新版合同》三大看点为广大消费者进行解读。

   解除合同可按规定退团费

  在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南昌市民刘先生购买了某旅行社价值398元庐山西海精品两日游产品,因为临时有事未能成行。刘先生找到该旅行社想要退款,旅行社要求刘先生除了赔旅行社订机票的费用外,还要支付违约金,价格远远超过旅游品的价格。考虑到临时毁约是自己造成的,刘先生最终没有向旅行社提出退团的请求。

  新规解读: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新版旅游合同首次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扣费标准,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个大好事,此外,新版旅游合同中有关退团扣费标准的下调也契合了《旅游法》的规定,强调了游客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购物地点和时间需在协议中明确

  家住南昌西湖区的伍女士前段时间报名“苏行四日游”,虽然在合同中并没有购物一项,但是在当地逛了许多所谓的“3A级”景点,实际就是购物点。“合同中写的3A景点,但是到了景点后却发现全是购物点,都是卖茶叶、玉器、珠宝等等,导游虽然没有强制购买,但是会竭力进行宣传推销。”伍女士说,4天里他们花在这些“3A”景点的时间将近一半。

  新规解读:《旅游法》虽然严禁导游强制游客购物,但允许双方协商,在旅游者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加入购物环节,这也给了不少旅行社“可乘之机”。许多小旅行社以游客自愿购物为名,将游客引到购物点长时间停留,更有甚者将购物点冒充A级景点引诱旅游者购物。

  此次实施的新《旅游合同》对自愿购物做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双方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将要进行购物的景点注明,消费者就可以提前查询了解景点的情况,如果发现口碑不佳,可以拒绝签协议。”此项修改充分保证了旅游者的知情权,也避免了部分旅行社钻“自愿购物”的空子。

   甩团最高赔偿3倍团费

  南昌市民周先生报名参加云南五日游,导游在旅游车上要求大家抽出1小时时间前去一家珠宝店进行参观,旅游团成员拒绝导游的要求,导游便要求司机停车对不参观的团客终止参加旅游行程的资格。

  新规解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较之于媒体曝光的导游拿刀逼游客就范等行为,变相甩团尽管不会给游客带来人身损害,但也严重地损害了游客的自身权益。新旅游合同对甩团行为进行明确说明,这将会给旅行社以及导游形成震慑力,甩团等行为有望得到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