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网变更行程未获消费者确认被判违约

23.06.2016  20:19

孙某在某旅游网订票到机场后被通知航班取消,而该旅游网辩称在之前已通过电话告知,其损失应由自身承担。南京市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能证明变更出行人行程得到同意仍构成违约。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并于日前生效。

2015年7月8日,孙某在某旅游网预订了南京至香港的自由行套餐,孙某随即向该旅游网付款12660元,并收到了网站发送的航班短信。之后,当孙某一方出行人员按指定时间提前三小时赶到机场后,被机场工作人员告知,航班已取消。孙某随即与该旅游网联系,并通过该旅游网的服务电话,重新购买南京往返香港的机票及重新支付酒店费用共计14965元。孙某认为,旅游网发布虚假的航班信息对他构成欺诈,同时给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某旅游网南京分公司立即退还旅游费并3倍赔偿,另赔偿包括住宿费、机票、电话费、交通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8640元。

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原来,孙某通过该旅游网订购南京至香港自由行套餐后,旅游网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孙某,对行程进行了变更。在旅游网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孙某沟通航班信息事宜时,孙某多次因为飞行时间纠结,也未明确表示认可变更后的行程。在消费者未置可否的情况下,按道理讲,网站应该再跟消费者确认,要求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明确意思表示,但网站并没有做这个工作,就把孙某的行程变更了。变更之后,也没有在网站上向孙某发送变更后的订单由孙某进行确认,也未发送手机短信由孙某进行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以其出行人抵达机场这一事实证明双方沟通不到位,旅游网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更改出行人员的行程安排得到了孙某的同意,故不能认定双方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旅游网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孙某各项损失12909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粟琴告诉记者,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