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记录管理要职能部门共同“接招”

07.04.2015  19:54

  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4月6日新华网)

  此次出台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了游客6类行为将被执行记录管理,虽说这6类不文明行为是由游客个人不文明行为所致,责任由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游客个人承担。然而,需要执行信息记录管理的6类行为,所涉及社会管理部门却绝非旅游主管部门一家。它是项综合性社会管理,需要社会职能部门共同“接招”,才能让《暂行办法》在促进旅游文明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谈及旅游文明管理,旅游主管部门、景区管理部门及旅行社最多的抱怨是:管理无“”、说话无“”、执法无“”、调控无“”。游客作为旅游行业的消费者,干涉游客私人行为,既顾虑与游客发生冲突,又考虑影响自己声誉,更缺乏法律管理依据。可谓“想管也怕办出糟心事”。

  而今,《暂行办法》出台,使无“”、无“”、无“”、无“”的旅游主管部门有了遏制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法治依据。可通过记录游客个人不良信息,达到制约不文明行为目的,这对扭转旅游不文明现象大有裨益。然而,管理法规好制定,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将使《暂行办法》成为一纸空文,且可能引发更多矛盾纠纷,甚至导致游客对旅游部门产生不满情绪。

  因此,促进旅游“上档次”的《暂行办法》,假如遭遇羸弱的执行力,这项法律建设反易徒增被执行游客的怨气,削弱了法治公信力。如果说,过去人们只是肚子里暗自对一些游客不文明行为生气,如今再遇上不文明行为,就会把怨气怒火转向执行软弱的《暂行办法》。旅游部门执行不“严厉”,无异于引火烧身。

  可以说,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唯有社会职能部门共同“接招”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形成联动机制,才能使一些游客不文明行为在强力干预下,得到有效纠正。由此,文明旅游调控之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不仅有备案最长存两年的规定,对工作人员执行记录管理有相关规定,而且要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进行通报,“通报”管理创新,既是旅游记录信息管理执法“”的有效延伸,促使执法落地,产生威慑力,更为旅游部门“说话”增加了重法码。无疑是旅游不良信息记录管理重要的一环。相信,只要旅游部门“管的其所”,做到有“”不任性,就能提高游客自觉参与不文明行为管理。而把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管理变成“公众参与”,由同游者共同批评不文明行为,既防止抱怨,更有利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