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土地给亲属 拒不执行被判刑

28.05.2015  20:46

  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下,竟将其财产无偿赠与给自己的亲属。日前,临川人王某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四个月。

  2004年,家住市区的王某与山东昌盛公司签订了购买IGBT埋弧焊机与多头直条气割机等设备的合同,总计货款39万元。合同签订后,昌盛公司按约履行交货义务,而王某除陆续支付货款计17万元外,余款22万元及违约金一直未支付。其间,山东昌盛公司多次向王某追讨货款,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于是,该公司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货款22万元及违约金。该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昌盛公司诉请,责令王某限期支付该公司货款22万元,并负担违约金27900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却一直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昌盛公司遂请求该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四处躲藏,以回避债务,并坚决不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2月,王某偷偷回家,通过赠与的形式,将其名下的土地无偿转让给其亲属,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王某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偿转让其名下的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执罪,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将王某的身份等信息上网,并决定对其刑拘。2014年6月18日,当地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今年1月,该公司再次向该法院申请对王某提起刑事诉讼。

  经审理后,法官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故意转移财产,拒不偿付债务20多万元,妨害司法执行程序,侵犯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是,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