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房”应注明退款时限
本报南昌讯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记者郑周贇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售新建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一房一价表”、精装房装修价,乃至销售人员信息都必须线上、线下予以公开。
每套商品房面积、价格等情况应进行公示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大厅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7种证照:《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在售商品房)。
16件事项: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地下车位租售方案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4份证明: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1份表格:《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即“一房一价”),其中内容必须包括每套商品房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情况。
一份价格清单:精(全)装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住宅装修交付标准清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内容。
一个账户、一部电话:须公示销售现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举报电话。
销售员身份公示:销售现场应公示销售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及上岗证明、工号等。《通知》要求,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
“无理由退房”应注明退款时限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向购房者明确退款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禁止宣传未建学区房、交通枢纽等信息
记者了解到,《通知》要求,今后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销售项目以下4种情况:
一是在楼盘项目用地地块内部配置有垃圾中转站、废品站、公共厕所、危险品仓库等设施的;
二是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三是商品房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内空间部位有柱子或障碍物的;
四是沙盘、户型模型、样板房与实际销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关详细信息;商品房价格是否包括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费用。
此外,新建商品房销售时,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