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丈夫无生育能力 人工授精生子被诉离婚

06.04.2014  11:17

  他没有生育能力,她想要个孩子。她瞒着丈夫“人工授精”怀了孕。丈夫却以她既说不清孩子来路,也拿不出医院证明为由,认定她不忠,要求离婚。近日,法院审理这起离婚案,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判决生效后,她无法接受:“丈夫不能生育,我只想做个母亲,难道这也有错?”

   案情

   丈夫不育,妻子莫名怀孕

  35岁的王先生家住江夏区,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2009年6月与相恋3年的武昌刘女士结婚。

  经查,王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两人经常为此发生争吵。

  2010年7月,王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武昌区中南路法庭提请上诉,要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庭上,刘女士情绪激烈,不同意离婚。法庭没有准双方离婚。

  2011年6月,刘女士突然怀孕了。王先生感到意外,追问原因。刘女士告诉他,她曾瞒着他私自到一家医院做了两次精子植入手术,也许是手术成功,也许是丈夫的精子存活了,“虽无法确定孩子父亲是谁,但一定要把孩子生下来,我想要做母亲,有生育的权利。”刘女士要做母亲的想法得到了娘家人的一致支持。

   鉴定

   孩子确与男方没血缘

  王先生要求刘女士提供精子植入手术的医院名称、病历证明等信息,以证实其说法,谁知却被刘女士以医院要求保密为由拒绝。

  第二年,刘女士在省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了一名男孩。

  去年3月,王先生再次向中南路法庭提出请求,要求判决离婚。由于王先生通过亲子鉴定,证实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去年9月,法庭判决准许王、刘两人离婚。

   判决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武昌区中南路法庭判决王、刘二人离婚后,主审法官作了庭后释法。

  法官说,王、刘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女方未经丈夫同意去做手术,且说不清精子的来源,仅凭个人的陈述,不能证实她的孩子是医疗手段受孕。刘女士的行为应由自己承担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求,准许他们离婚。

   律师

   夫妻应共商孩子事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宏伟说,双方如何实现生育权,应该通过协议、商量的办法来对待。比如,双方事先商量好,是否要生育孩子;如果不能生育,能否共同领养孩子;还可以在征求对方意愿的情况下,考虑采用医疗辅助手段受孕方式生育小孩;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也可选择和平离婚,重新组建家庭,实现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