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面对哄抢事件,绝不能法不责众

01.09.2015  10:27

哄抢事件面前,绝不能讲法不责众,法律退一步,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哄抢者就会前进十步;法律坚守自身底线,坚决打击哄抢,哄抢者就无路可走,哄抢才会杜绝

格尔木是青海省第二大城市,位于青藏高原柴达木盆地中南部,这里产的野生黑枸杞鲜果每市斤能卖到80多元,近年来吸引很多人到牧民的草场违法采摘。去年10月,多数草场被牧民承包给承包商管理经营,承包商将草场围起围栏,试图保护草场,但数千盗采者仍然从8月12日前后,开始冲破草场围栏、大门,不顾牧民、承包商阻拦,强行盗采黑枸杞,有盗采者持刀扎伤守卫者、放火烧掉守卫者帐篷、对承包商的房屋进行打砸、暴力阻碍派出所执行公务(8月31日《京华时报》)。

一段时间以来,大江南北,哄抢频繁上演。在陕西勉县的一条国道上,近百人低头弯腰捡“金子”时间长达约8小时,而所谓的“金子”,不过是开矿企业拉的硫矿粉;在河南,一辆大货车倾翻,车上的20吨苹果遭当地村民哄抢,只剩下两吨;在山东,一辆禽类运输车倾翻,车上数万只散落在路上的小鸡被哄抢;在河北高阳县斗洼村,一个300多亩的梨园里刚成熟的梨子,最近几天也遭到村民的哄抢,梨园主人损失十多万斤,共计二十多万元。

然而,在公民私有财产蒙受重大损失面前,对违法者的处罚却不容乐观。多起哄抢事件都以法不责众为由没有被严肃处理。

我只能说,不处理或者象征性地处理,才让哄抢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因为发生这样的事件,不是光靠道德说教所能解决的,也不是法不责众所能推卸。刑法规定了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则要处以三年以上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何况,许多起哄抢案件,在哄抢过程中,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像河北的哄抢事件,是村民扒开果园的围墙,而在格尔木,有盗采者持刀扎伤守卫者、放火烧掉守卫者帐篷、对承包商的房屋进行打砸,这已经涉嫌抢劫罪、放火罪,是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岂能因法不责众不处理或者简单行政拘留几人了事?

哄抢事件面前,绝不能讲法不责众,法律退一步,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哄抢者就会前进十步;法律坚守自身底线,坚决打击哄抢,哄抢者就无路可走,哄抢才会杜绝。我不相信,如果某些地方政府对待哄抢事件如同对待征地拆迁一样,对待公民私有财产像对待自身利益一样进行保护,扎扎实实地对哄抢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按照法律该抓的人毫不手软,哄抢事件会像现在这样到处出现。毕竟,蝇头小利与牢狱之灾相比,孰轻孰重,哄抢者会对比,只有法律软弱无力,哄抢者随大众不受到应有的制裁,他们才会胆大妄为。

说到底,所谓的法不责众等等理由不过是地方政府不严格执法的借口,只有法该责众时便严格责众,才没有“”敢来公然违法,以后也就没有法不责众之说。所以,能否真正有效制止和杜绝哄抢事件的发生,考验着当地政府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决心,也考验着当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否则,长此以往,哄抢造成的损失不仅有公民的私有财产,更有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