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2月1日起瞒报灾害天气可追究刑事责任

26.11.2014  01:38


2014年上半年,江西就遭遇严重的雷电气象灾害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25日南昌讯(记者 史玉琨)从2014年12月1日起,江西将正式实施《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9月25日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分六章共四十四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