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自2013年9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

01.10.2013  15:31
为进一步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文明意识,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使驾驶人守法意识的养成,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落实省厅、市局开展“现场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要求,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决定 自2013年9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措施(含异地处罚) 一、进一步依法加大落实违法记分措施 交通违法记分是预防和减少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局一贯严格执行法律有关规定,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经调查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依据2011年《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罚缴暂行规定》,对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经由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确定违法驾驶人,依法处罚并记分;对其中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效遏制了此类车辆的违法行为,明显改善了交通秩序,充分发挥了记分措施对驾驶人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今年1月1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实施,为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了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违法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对大中型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和闯红灯、超速、涉牌涉证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如闯红灯记6分,超速50%以上、未悬挂、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记12分等。还设立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对大中客货车驾驶人注销降级制度和实习期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制度。为进一步严格执行记分措施,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结合当前省厅、市局开展“现场执法规范年”活动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对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记分措施,明确调查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能够确定驾驶人一律依法处罚并记分。 二、进一步规范违法核查流程 当事人必须持本人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原件至我局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违法处罚,我局将依据监控记录资料证据、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确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并遵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并记分。 当事人未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已过有效期、驾驶证已被暂扣、吊销、公告停止使用或记满分的,不得处理监控记录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拓宽便民服务查询途径 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网址:南昌交警便民网、乐行南昌微信或者直接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查询交通违法和记分情况。 四、常见涉及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6、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8、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9、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3、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5、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6、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7、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9、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7、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8、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2、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接受违法处理,文明驾驶、安全守法,为创造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而共同努力。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