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年起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11.12.2013  10:06

为切实加强全省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日前,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凡在本省乡、村庄(含建制镇、街道、垦殖场等管辖的村庄,下同)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并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办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放线申请,经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通用设计图集,提倡村民集中建设住宅。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乡、村庄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