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误导消费者 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03.2014  12:29

  【案例】3月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林志颖粉丝起诉胶原蛋白饮品生产商欺诈案。去年11月,明星林志颖因为在微博上为爱碧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胶原蛋白产品进行宣传,引发争议。

  原告吴某称,被告利用林志颖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欺骗消费者,致使其误以为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是林志颖“逆生长”的秘密,并最终促使自己决定购买该产品,构成欺诈行为,请求经济赔偿。

  【说法】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宾: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必须保证没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者是欺诈。”根据新《消法》相关规定,如果明星在广告、微博、博客中为某产品代言或进行推销,相关行为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者存在欺诈的,则与产品生产商一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将代言明星和厂家一并起诉至法院。(文/记者贺于周)

 

来源: 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编辑: 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