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身染性病还卖淫 犯传播性病罪被批捕

15.07.2015  13:00

过去听人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大宁总是保留意见。但今天大宁听到了一件案子,心里感触挺多,个中滋味,您自己体会。

今天案子的主人公,是个可怜的女子,姚某。她今年30岁,从15岁起就被人从老家贵州拐卖到福建武夷山,但从2014年开始,姚某摆脱了过去,来到了南京生活。从外人看来,这对于姚某可能是新生活的开始,应该是值得庆幸的。但是,对于姚某来说,从小没受到过教育的她就是个文盲,没有别的一技之长的她又不肯干需要吃苦耐劳的工作,后来她加入了一个组织妇女卖淫的团伙,在团伙负责人高某指挥下,从事卖淫活动。今年年初,姚某在一次卖淫时,被嫖客强行要求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事后,姚某发现自己得了性病,并多次到医院就诊,治疗了一个多月。但是,在不知道自己的性病是否已经痊愈的情况下,2015年2月底,姚某再次进行卖淫活动时,在雨花台一家宾馆被抓。

本来,卖淫嫖娼要被行政处罚,但当民警发现了姚某在知道自己有性病还参与卖淫,向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性病罪”将姚某提请批捕。“传播性病”也构成犯罪?对此,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告诉大宁,这不但是罪,而且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传播性病罪”,就是在明知自己身染严重性病(而且该性病有极强传染性)的情况下,依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就构成了这一犯罪。再有一个,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明知自己有病还干这个,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报复社会”啊。就此案来说,姚某知道自己身染性病,曾经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在尚未确定自己痊愈的情况下,再次卖淫,有一定主观故意。但是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觉得,姚某身世可怜,是个文盲,她不可能了解“传播性病罪”,且卖淫可能是生活所迫。所以,在这个主观故意上,检察官会严格审查证据。如果姚某真存在故意报复社会的嫌疑,那么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至此,姚某的案子是说完了,不过在了解此案时,检察官跟大宁说了两件事,大宁想拿出来分享一下,尤其是男性朋友。第一,检察官告诉大宁,在办理此案时,检察官向医生咨询得知,传染性严重的性病,即使有安全措施,也未必能100%安全,也存在被感染的可能。第二,“传播性病罪”不只是适用于姚某这样的卖淫女,更适用于男性嫖客,如果嫖客在明知自己有性病的情况下,依旧去嫖娼被抓,那么在检察官看来,主观恶性要比卖淫女还要严重,那么量刑这个事,检察官就没继续跟大宁说了。检察官的提醒,大宁也能够理解,希望同志们都能洁身自好一点,自己未必活得不潇洒,而社会会安宁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