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明确农村“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28.06.2017  17:44

  近日,吉安市纪委出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农村“三资”管理使用的“负面清单”,促进“三资”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强化责任担当,为民廉洁理财。

  据了解,《办法》根据“三资”管理流程,明确了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统筹职能的6类责任主体,既有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产权交易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乡镇“三资”监管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人,也包括乡镇纪委书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市、县“三资”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办法》针对当前“三资”管理容易出现的问题,按照6类责任主体,共明确47条“负面清单”。如: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物品采购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或者不召开会议决定的,除追究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外,还将追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产权交易站)站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乡镇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乡镇纪委的监督责任。

  对违纪违规行为,《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运用好责任追究结果,《办法》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或者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考察依据。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不得评先评优;受到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处理决定。

  此外,办法对责任划分、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申诉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吉安市纪委  刘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