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里非法放贷 暗里套人房产

09.09.2020  16:38

  8月28日下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陶等四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九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发还被害人。

  据悉,该案系景德镇市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法官警醒,借款人有资金需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谨防陷入“套路贷”陷阱。

  ◎文/王雨卉 记者张火旺

  逼迫被害人低价卖房还款

  2018年10月,被告人陶某、吴某、李某峰共同出资购买景德镇某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贸公司”)的部分股份,其中陶某和李某峰各占股25%,吴某熹占股20%。陶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吴某熹兼任公司财务,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无从事金融借款放贷业务资格。

  陶某等人以某汽贸公司为平台,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多次利用借款人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帮助被害人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为由,骗被害人补办房产证,并陆续借款给被害人,收取高额利息。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便采取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低价出售自己的房产以归还借款。陶某、吴某熹、李某峰、冯某多次通过“套路贷”方式实施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

  4人实施“套路贷”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吴某熹、李某峰利用某汽贸公司平台进行非法放贷业务,得知借款人胡某明无力偿还借款、名下有商铺等情况,拉拢被告人冯某入伙,共同商议如何低价购买商铺。整个过程由陶某主导,吴某熹负责具体执行,通过在短期内垒高债务的方式逼迫胡某明出售商铺,冯某一人出面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商铺。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强迫胡某明出售商铺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实施“套路贷”的行为,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胡某明低价出售涉案商铺,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在进行商铺交易时,四被告人虚构产生人情费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胡某明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

  鉴于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吴某熹、李某峰积极参与,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借款须找正规机构谨防“套路贷”陷阱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该案警醒大家,借款人有资金需要时,一定要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轻信不具备贷款资质的贷款公司,谨防陷入“套路贷”陷阱。同时,经营贷款业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务必守法合规经营,不可逾越法律雷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