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云梯救猫”尊重的是公民权利

15.11.2013  14:46

  11月13日上午9时左右,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华扬西路附近,一位居民心爱的波斯猫爬到一棵约20米高的树上,下不来了。主人心急如焚,担心爱猫出事,无奈之下只好找消防队帮忙。接到报警之后,扬州消防部门将一辆22米登高平台车开至现场即刻开始“救猫行动”。看到猫平安“着陆”,猫主人悬着的心才落了地。树下围观居民悬着的心也放了下来。(11月14日现代快报)

  在这一颇有争议的消防人员“云梯救猫”事件中,有人提及救助行动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尊重,是爱心的表现,以及在国外还有出动直升机救猫的等等。如此为“云梯救猫”行动做“背书”也不能说全无道理,毕竟这一行动对于猫咪的生命呵护确实体现了出来。然而,在所谓的尊重猫咪的生命尊严上,在我看来这只是这一事件的“表象”和“第一层面”的东西。这一事件真正的内涵和看点,绝不止仅仅是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和呵护。

  我们不妨极端一些。如果真的是所谓的“尊重生命”,为什么我们要杀鸡杀猪吃?难道鸡和猪的生命就比“猫狗”生命贱?就不值得尊重了?所以,单纯的从保护和尊重动物的生命角度考量“云梯救猫”事件,得出的必然是一个令人哑然失笑的结果。这一事件,在我看来真正的尊重的是公民的权利,尊重的是公民诉求于公共服务部门、政府机关解决自己“急事难事”的权利。只要公民有诉求,公共服务者就应该回应、重视并妥善解决。就这个意义而言,无论是与公民权利相关的大的生命安危、财产损失,还是涉及“救猫狗”、“开门锁”乃至“送厕纸”这类琐事,公众服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就必须重视,必须当成与公民身份相关的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以此推而论之,就知道为什么一些职能部门在公民“报警”面前,哪怕是一桩根本不值一提的小事,诸如上述提及的某地小孩子让警察叔叔送厕纸一样,就知道警察叔叔为什么必须得认真对待了。

  公民权利大于天,保障公民权利之下完全可以调动和使用公共服务、公共资源,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隐藏在“云梯救猫”争议的背后,不过是一些人没有真正看到公共部门为什么“要救猫”的真正原因。在这个时候,公共部门尊重尊从的是公民权利的召唤,而不是“”有可能“丧生”的召唤。弄清楚了这一点,争议就会少一些,有助于在今后看待类似的“不值一提的小事”却为什么要“大动公共资源干戈”时,多一些理性和平和。

  退一步说,即使个公民在“报警”救猫时有些小题大作,有些过度或滥用公共资源之嫌,也不应因此受到批评指责。当然,公民报警救猫以及最终救猫与否在理论上存在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这一行动”不造成更大损失、不会影响更重要的公共服务实施。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一架云梯,却有一个人和一只猫同样遇险,那么,公共服务就必须救人而不是救猫。此事件中,报警救猫者并没有遇到同样的时段、同样的“云梯救助”需求,所以,报警和随后的救助行动在没有影响他人使用公共资源,理论上是可以的。同时,就这一事件是否使用公共资源的“过度”或“合理”与否,也不能一概而论,一个公民缴纳了一辈子税收,也可能一辈子不报一次警,也可能一辈子就报警一次用来“救猫”,这有什么不可以和不妥当的呢?这一事件,真正的核心和价值在于公共服务部门充分尊重了公民权利诉求,我们必须基于这一点分析。所谓的保障“猫权”,并不是这一事件的本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