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团伙上演盗墓笔记 两年盗五墓

18.12.2014  14:11

  自带工具,结伙盗墓,这样的情节在小说里看起来或许带有传奇色彩,而在现实生活中,盗墓却是非法行为,是要接受法律审判的。近日,江西省景德镇昌江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盗墓案件。

  犯罪嫌疑人陈某和余某于2013年11月开始了他们的第一次盗墓行动,两人带着撬棍、柴刀、铁铲等工具,来到冷水尖水库边的一座坟墓,挖到一个香炉。在凤岗村宋某的介绍下,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卖出,每人分得三千二百余元。尝到盗墓“甜头”的两人,又于12月,在冷水尖山上挖到一个陶罐,卖得一万元,两人各分得五千元。 

  今年,“盗墓团队”得到扩大,5月,陈某、余某伙同欧阳某、陈某骑摩托来到历尧宋家山,找到一座坟,挖出坟瓶一只,以八百元价格卖出,每人分得两百元。此后,一行人又来到荷塘乡附近的山上,从坟里挖出一个瓷器罐子和两个瓷碗,以一千四百元价格卖出。6月,在荷塘乡的山上挖得四喜坛子一个,卖出赚得一千元人民币和一条金圣烟。

  盗墓团伙持续作案,直到2014年7月,陈某、余某、欧阳某、陈某在二亭冲坞村后山水库附近准备实施一起盗墓时,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抓获,并缴获掘墓作案工具。

  经调查,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清代以前古墓里器物,陈某参与作案五起,窃得墓葬里器物价值12400元。欧阳某、陈某参与作案三起,窃得墓葬里器物价值1000元。余某参与作案四起,窃得墓葬里器物价值2400元。然而,该团伙所盗掘的古墓葬现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因而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但窃取器物价值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处罚。

  经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审判,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欧阳某、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