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景观墙占道堆砂石 致骑车人伤残谁担责
□案 情
2013年8月23日20时10分许,男子邹大兵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安福县某乡驶往吉安县某乡方向。不幸的是,当车辆行驶至安福县某乡一路段时,他与堆放在公路上的砖块和砂石发生碰撞,造成其严重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邹大兵被送往医院抢救,出院后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经查,该路段公路上所堆放砖块和砂石是被告雷明在路旁建设景观墙施工时所为,该景观墙的施工建设和管理单位为被告安福县某乡政府,该路段的日常养护管理部门为被告安福某局。
邹大兵受伤后,雷明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其他损失未赔偿。为此,邹大兵将乡政府、当地公路局、雷明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62232.38元。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邹大兵是农业家庭户口,其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核算为709808.1元,另精神抚慰金2万元。事故路段属被告安福某局管理养护。事故发生时,被告安福县某乡政府在该路段旁建景观墙,并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相关资质的被告雷明。
被告雷明承包后,在该路段施工,并将砂石和砖块堆放在公路上,占道路路面宽2.4米,长15.2米,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告雷明在该路段处施工一月有余,被告安福某局曾通知过被告雷明,要求其清理道路上的堆放物。被告雷明认为施工现场除了公路上能堆放外,没有其他地方可堆放,但其未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管部门取得占道施工的相关审批手续。三被告均须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和注意交通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原告邹大兵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被告雷明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283923.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安福某局负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35490.4元,被告安福某乡政府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35490.4元。 (安福县人民法院 贺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