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川:处理“通奸”官员“党外”不能“例外”

09.06.2014  12:15

  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在通报中信保原副总经理戴春宁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消息时,除了“贪巨款”“收巨贿”等表述外,还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措辞,消息一出引起热议。7日,中纪委专门在官网上撰文解释称,法律中未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党纪中则有明确规定,足见党纪严于国法。这是近年来中纪委首次以这种方式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6月8日《京华时报》)

  首先必须清楚,“国法”不同于“党纪”。在本质上“党纪”是“国法”的子集。违法了必违纪,但违纪不见得违法。比如说“通奸”,对于普通群众来说,“通奸”行为纯粹属于道德范畴,除了道德谴责之外并无法律责任。但党员干部要这么做就是“违纪”。因为党员干部不同于一般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如果说国法是一条人人都不能触碰的高压线,那么无疑,“党纪”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也就多了一条高压线。

  显然,党纪国法齐上阵,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一种双重惩罚机制。对于“违纪”党员干部严厉惩罚,不仅是在弥补“国法”之不足,并且,因为这条“高压线”边界更清晰更接地气,明确起来,必能产生巨大的提醒和震慑作用。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党纪严于国法”,除了表述容易引起歧义之外,并无其他不妥之处。如果改成“党纪国法双重追责”,就完全避免了这一歧义的产生。

  这里,笔者想说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民主党派或无党派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的惩罚问题。

  有数据表明,目前在我们的政治领域,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非中共领导干部已达3.2万余名,其中“有职有权”的占大多数,省部级高官也不少。如果对目前落马贪官构成做一分析,不难发现,“党外”官员并不在少数。

  中纪委网站近日发文称,我国目前的贪腐主力军集中于县处级司局级官员,而95%贪官都有情妇。对于他们,这类若是在中共党内发生的“通奸”行为,则是违纪无疑。但党外领导干部有这样的纪律可“”吗?犹记得7年前落马的山西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就曾把“我不是党员干部,是党外干部”当成逃避追责的借口。这本身也提醒我们,对于“党外”领导干部的“违纪”,不能因为没有“党纪”约束就可以“例外”,更不能成为特权。如果在违法之前就能以“党纪”伺候,很多贪官也不会腐化堕落到“难以拯救”令人痛心的地步。

  其实,按照新《公务员法》之规定,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既然是国家公务人员,就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违法违纪的社会危害并不会因为“党内党外”的身份而不同。既然“党外”领导干部没有“党纪”,那不妨把“党纪”当所有成公务员的“党纪”,并突出强调。反腐败“党外”不“例外”,处理“通奸”等非“党内”“违纪”官员,同样不能“例外”。“党内党外”一碗水端平,谁违反都必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