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丈夫家暴殴打致伤 法院认定婚姻内仍应担责

20.11.2013  18:59

  中新网成都11月20日电(记者安源)婚姻关系未解除,丈夫家暴殴打妻子致妻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丈夫是否要担责?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内部发生人身侵权仍应承担责任,并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判决丈夫赔礼道歉并赔偿。

  记者20日从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家暴诉讼,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张倩(化名)要求被告王亮(化名)赔偿其医药费及道歉的诉讼请求。

  2012年4月29日,因告王亮两年没有支付家庭生活费,原告张倩与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王亮殴打张倩,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亮停止侵害,并在原告张倩的亲属面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张倩的医疗费4367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亮与原告张倩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原告张倩被致伤,被告王亮故意伤害原告张倩的身体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倩与被告王亮虽系夫妻,但夫妻关系的存续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构成,同时也不能免除被告王亮的赔偿责任。

  对于诉请中的赔礼道歉,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均没有正确对待和处理,主观上均有过错,但被告故意伤害原告的身体,其主观过错更大,应当向原告张倩表示歉意,赔礼道歉。法院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对于诉请中的赔偿损失,原告张倩以其健康权受到损害主张损害赔偿,而非以被告王亮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其损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被告王亮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原告张倩的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因原、被告在本案中均有过错,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鉴定费等共计4951.71元的损失,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王亮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倩自担30%的损失。原告张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因其损害后果未达到严重程度,故法院不予支持。如原告张倩认为被告王亮实施了家庭暴力,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金。

  受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对于婚内因家庭暴力造成损害主张赔偿的,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而家庭暴力破坏了家庭和谐温馨的环境,且对受家暴的一方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司法实践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让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一方的损失,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尽量制止更多的家庭暴力发生,保护弱者,维护家庭和谐。(完)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