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我作证”的法治意识值得提倡

24.09.2015  10:13
原标题:“替我作证”的法治意识值得提倡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一名75岁老人突然发病栽倒在地。一名职业为医生的中年男子正好经过,他向周围人喊了一句:“我是路过救人的,请你们帮忙为我作证啊!”随后对老人进行了急救,并将老人送到医院。事后,该医生表示,对当时的犹豫很内疚。(9月23日《扬子晚报》)

医生之所以内疚,无非是在他看来,他的犹疑有悖于医生执业伦理,他要求别人作证的行为不符合医生职业道德。但是,在“扶不扶”依然是个问题的当下,医生在救治发病的老人之前有所犹豫,这纵然使救死扶伤的精神略有瑕疵,但也无需内疚。同时,在救人之前要求他人为其作证,更无需自责。事实上,要求他人作证乃是一种证据意识,而在此类事件中,这样的意识恰恰值得提倡。

诚然,医生的执业伦理要求他们面对伤病者应无条件提供救助。但是,这并不表示必要的证据与程序就不重要。证据意识与程序意识乃是法律意识之一种。而职业伦理与法律意识并非相互对立的;相反,救死扶伤的职业伦理必须依托法律程序来维系,必然需要法律意识来守护。

在实际的操作中,职业伦理不免与现实环境发生抵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法律,才能客观公正地消弭二者的对立、敉平双方的裂缝、划定双方的权责界限。正如在这一事件中,医生的职业伦理与现实环境中被诬陷的可能性发生冲突,当此之时,让他人来作证所体现出的证据与程序意识就相当重要,既避免了事态陷入混乱,又厘定了责任归属,使得职业伦理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释放其道德力量。

更何况,在法治的社会中,职业伦理必须是建立在法治规则之上的。一方面,职业伦理的底色应该是国家的法律,它可以高于,但不能与法律相悖;另一方面,职业伦理的原则与运作机制应该是法治式、程序化的,而不能是随意的、无序的。这不仅仅是保护医生一方权益之必需,更重要的,也是保护患者一方权益之必需。所以,职业伦理的现实操作必须要遵循法治原则,必须依靠法律意识,依托程序与制度。可以说,现代医院管理体制重要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建立医生执业伦理的法治制度,将医生执业伦理纳入法治与程序的轨道中。而在这一事件中,当医生身处医院之外的环境中时,没有医院程序与机制的管理与庇护,医生既有权利、也有责任建立临时的程序机制,来保障职业伦理的法治性,“让人作证”的作用即在这里。

实际上,现实中多发的医患矛盾,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治原则的失灵;而“扶不扶”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也在于法律观念的欠缺。进一步衍伸,更多令人揪心的道德问题,最终都要落在法律失灵以及法治观念淡薄上。这一点,已有很多论者指出。

所以,行动之前让人作证的行为,及其体现出的程序、证据意识,非但不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相互对立,反而是维系、守护、滋养后者的要件。但令人遗憾的是,仍然有许多人将法律意识下的程序、证据视为道德、伦理的反面,视为对道德的戕害。而这样的社会偏见不消除,上述问题就难有真正解决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