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入刑”才能治本

10.06.2015  17:44

  高考头一天,南昌曝出成规模替考新闻。从记者披露情况看,替考已成为“组织”和“产业”,有能力成批制作假身份证和假准考证,甚至可将替考者照片,安放到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官网,这才是真正令人震惊之处。

  这事并非首例。就在去年,河南杞县高考替考事件,涉案100多人,其中有大批公职人员。案件披露的种种“关卡失守”细节,触目惊心。

  为什么替考现象屡禁不止?最关键的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以河南替考事件为例,尽管教育部门承认“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但处理结果是对涉案公职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了事;被替考者取消成绩,暂停国家教育考试3年;替考的大学生开除学籍。只有替考中介人员与具体牵线的学校员工,据说已“移交司法机关”,没了下文。教育部公布处理结果后,舆论哗然,认为起不到警示作用。因此在当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将组织考生作弊、替考及请人替考行为,纳入定罪量刑条款。

  为何会“轻拿轻放”?参与作弊者多数与当地教育部门关系密切,如果案情重大,当地教育部门也有管理责任,自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破解这一难题的办法也很简单,就是依法惩处。虽然目前刑法条文对替考入罪没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表述的那样明确,但并非无法可依。此前早有专家建议,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作弊,涉嫌滥用职权罪;社会人员组织群体性作弊,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家长和考生参与作弊,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扰乱公共秩序罪。

  问题在于,教育部门应当如何作为。比如这次南昌替考事件,教育部很快回应:已责成江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是取消成绩、停考3年,还有替考者开除学籍之类,最后才提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凡发现替考现象,首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教育部门协助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管不到的部分,再由党政机关包括教育部门追究领导及管理责任,给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如此,才有可能确保高考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