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

23.09.2015  18:08

  中新社北京9月23日电 (王婧)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23日在北京表示,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犯罪分子容易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实施犯罪。

  近年来,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屡见不鲜,如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等。据知,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

  聂建华表示,涉众型金融犯罪不仅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

  聂建华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三难”:一是取证难,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强,作案手段隐蔽,大量电子数据极易毁损、流失;二是认定难,金融交易的多样性使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判断和统一认识;三是特大规模集资案件不断地出现。

  “长尾效应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优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指出,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影响面较广,受害人数众多,且多是缺乏金融知识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普通投资者,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