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行诉法司法解释 5月1日起同步实施

27.04.2015  18:58

中国日报网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 吕冰)最高法今天上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破解“民告官”立案难

行政诉讼,即为俗称的“民告官”。对于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立案难”问题,《解释》规定,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包括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

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

把“红头文件”关进法律的笼子

解释》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所谓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日常所俗称的红头文件”李广宇介绍,红头文件数量大,涉及面广,且持续时间长,如果一旦违法,带来的损害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同日而语。实践当中,一些“红头文件”,如没有法律明确依据的乱收费等,都曾经受到广泛质疑。

这次立法机关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也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呼声,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李广宇介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限于规章以下,不包括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