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开放小区”是否与物权法相悖

23.02.2016  12:28

    2月23日上午10时,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部司法解释将于3月1号正式实施,物权法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在起草论证的过程当中就引起了媒体和相关人士和广大社会受众的高度关注,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应当说也会持续的引起关注,这也期待着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借助各个媒体把这部司法解释的内容更好的向社会各界做一个传播。

    有记者问到关于新的城市规划的意见与现行《物权法》相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回答:我们也注意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正像有关部门所介绍的那样,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我们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和探索。我们认为,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理念的体现,也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