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承诺10月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22.07.2021  11:29

    邹女士2018年在樟树市太平洋广场购买了一套公寓,合同约定2019年6月30日房,现在已经逾期2年多,期间开发商一再食言,推迟交房。邹女士于是向《问政江西》平台投诉,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助维护权益。

        ■黄思农、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黄玉龙/文

        太平洋广场公寓一再推迟交房时间

        2021年3月,邹女士反映了樟树市太平洋广场公寓楼违规交房的情况,樟树市房管部门介入,制止了开发商在没有竣工验收表情况下违规交房行为,维护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当时开发商承诺2021年6月底通过竣工验收并交房。但时至今日,邹女士依然没能等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邹女士主张开发商拿出项目进度情况、时间节点向业主公示,明确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时间,并明确逾期交房违约金如何计算,违约金是否办理交房时支付,疫情期间2个月停工时间,是否有文件允许不算在违约时间内。

        开发商承诺10月底交房并付违约金

        接到情况反映后,记者采访了樟树市房管局,该局工作人员称已经再次约谈了开发企业负责人核实情况。据了解,该项目建设内容已完成95%以上,各项目均进入扫尾阶段,预计9月15日前全面竣工,开发企业表态10月底左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内有延期交房的约定,开发企业负责人承诺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樟树市房管局表示,会督促开发企业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完成交房并妥善处理好违约金支付事宜,并做好与相关业主的解释沟通工作。

        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还表示,交房逾期时间中,确实要除去疫情期间停工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投诉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

        合同解除权逾期,业主已经不能退房

        邹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写明,交房时间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对于已经逾期两年的太平洋广场公寓,邹女士表示了失望,并咨询如果要求退房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刘太金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于邹女士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不能在要求开发商退房,只能等待开发商交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网友们有相关诉求、建言和意见,可通过《问政江西》(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平台)投诉举报通道反映,热线电话:0791-86849600、8684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