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协助做好江西省地方标准《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15.09.2014  19:55

赣商务办服贸字[2014]11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商务厅指导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编写的江西省地方标准《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4年7月8日批准发布,标准号为DB36/T793-2014,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自发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江西日报》、江西电视台等省内多家媒体都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规范》的后续实施情况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厅指导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迅速行动,采取多项措施,在实际操作中贯彻落实《规范》的各项要求,在全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一、实施主体

  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规范》实施的主要主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当地家政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部门,要承担起规范服务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在《规范》实施的过程中,给予省家协必要的协助。

  1.已成立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设区市(南昌、九江、新余、上饶),由市家协在省家协的指导下,开展《规范》的相关实施工作,商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帮助。

  2.尚未成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的设区市,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协助省家协开展《规范》的实施工作。

   二、主要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家政企业和培训机构按照省家协《关于开展实施江西省地方标准<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2)要求,申办月嫂上岗证、师资培训合格证、月嫂星级评定和企业等级评定等工作;

  2.一、二星级月嫂的评定由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开展;尚未设立市家协的由省家协组织开展,请地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省家协做好评定准备工作。三星级以上月嫂的评定工作按照《规范》的要求执行。

  3.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家政企业和培训机构报送的申报或评定材料。

   三、有关要求

  1.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与省家协对口联系,协助开展好相关工作,并熟悉江西省地方标准《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的内容。

  2.已成立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市家协的力量,对其工作的开展做好指导和督促。尚未成立协会的地市要积极组织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申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3.各地在开展月嫂星级评定中,必须坚持“三个统一”的要求:统一评选标准,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专家开展评定;统一收费标准,收取评定工作工本费(由省家协或市家协负责评定工作收费);统一印发证件,按照《规范》的要求由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印制和颁发全省全行业统一的证书。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4年9月17日前报送一名工作联系人至省商务厅。

  联系人: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  徐芳

  联系电话:0791-86246540

  

附件:1.《规范》实施工作联系人  

      2.江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关于开展实施江西省地方标准<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点此下载)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