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养老金新政6月实施到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统筹
全省83%参保人员养老金将提高
昨日,我省召开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新闻发布会,记者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需要,我省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计发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政策。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将涉及全省550多万参保人员,83%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会有所提升。
今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不适用
据了解,《通知》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在《通知》实施前,即2014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以及按相关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不在《通知》的适用范围。“此次调整将涉及到全省550万名参保人员,而新办法的实施,将会让83%参保人员的待遇都有所提升。”省社保中心负责人侯仲华介绍说。
缴费基数最高为平均工资300%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按原来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通知》规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为了减轻部分参保人员的负担,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园区企业的员工我们也设置了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月缴费基数。”侯仲华介绍。
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调整
与参保人员缴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岗平工资相衔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由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统一调整为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的工资指数反映了个人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工资指数按全省统一岗平工资统一调整后的,其大小将直接影响个人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侯仲华表示。
此外,原未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2000至2004年度,也纳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
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范围扩大
据了解,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范围,由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和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调整为从1995年10月1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统一调整为: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岗平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岗平工资的比值确定;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新养老金计算办法过渡期5年
为使按《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我省设置五年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按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对待遇差逐年分别按90%、70%、50%、30%、10%列入统筹支付;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分别按照30%、50%、70%、80%、9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统一按新办法执行。
“我们争取今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把新办法实施到位。”侯仲华透露,我省今年1-6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会在新办法实施到位后按新办法重新计算。
记者 蒋雅楠